关于解除冻结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党费帐户的函
市人民法院:
你院于2008年7月22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帐户。因该帐户为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员缴纳的党费的专用帐户,根据中组部《关于依法保障党费帐户安全的通知》(组织电明字〔2006〕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拔的通知》(法〔2005〕209号)精神,你院不应冻结。现函告你院,请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你院承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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